为什么民国时期把警察局叫巡捕房,民国时巡捕房的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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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在百度知道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巡捕房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巡捕房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为什么民国时期把警察局叫巡捕房,民国时巡捕房的官职

文章目录:

  1. 为什么民国时期把警察局叫巡捕房
  2. 民国时巡捕房的官职
  3. 巡捕房这个名称的来历?

一、为什么民国时期把警察局叫巡捕房

因为巡捕房是殖民地和半殖民的产物。巡捕房是英法等殖民帝国在上海租界中成立的一级司法机关。主要的目的是用华人治理华人,其地位就是相当于现在的上海市XX区公安分局。租界中的巡捕房是受各个租界的领事的是控制和任命。1949年以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布废除了全部的不平等条约,外国的领事裁判权也就不再存在,相应的巡捕房就消失了。

二、民国时巡捕房的官职

我是来看答案的,结果发现都是乱答,气得自己去翻资料,终于找到上海工部局年薪统计表,里面有各级职务和人数,年薪数额。

表2工部局各级巡捕年薪统计表(1867年04月01日至1868年03月31日)

(单位:银元)

职称

人数--西人

薪资--西人

人数—华人

薪资—华人

督察员

1 员

2,917

巡官

2 员

2,700

一等巡长

2 员

1,530

1 员

372

二等巡长

3 员

2,160

1 员

240

三等巡长

8 员

5,280

一等巡捕

34 员

20,400

20 员

1,980

二等巡捕

4 员

2,160

21 员

1,890

三等巡捕

3 员

1,440

乐队指挥

1 员

960

探员

4 员

720

合计人数

58 员

39,547

47 员

5,202

巡捕房探长职位相对于国人够大了,相当于现在的刑警队长。除了租借巡捕房的洋人boss,探长最大了。中国人能做的最高级别

在民国时期,巡捕房是一个负责维持城市秩序和执行法律责任的机构。而巡捕房的官员职级因不同地区和不同时间而有所变化。

总体来说,巡捕房的官员有以下几个主要职级:

1. 总巡捕:这是巡捕房中最高级别的官员,负责整个巡捕房的运作和管理。总巡捕通常由洋人担任,也有少数华人担任此职。

2. 副总巡捕:这是仅次于总巡捕的职位,通常由有丰富经验的华人警察担任。副总巡捕在巡捕房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负责协助总巡捕管理各种事务。

3. 巡捕:这是巡捕房的基本职位,负责日常巡逻和执法工作。巡捕通常分为不同等级,包括头等、二等和三等。

4. 助理巡捕:这是巡捕房中较低级别的职位,通常由刚入职的警察担任。助理巡捕的主要职责是在巡捕的指导下,协助处理各种日常事务。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职级的具体设置和职能可能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变化。此外,由于民国时期政治动荡,巡捕房官员的职位也可能因政治影响而发生变化。因此,如果你想了解某个特定时期的巡捕房官职称呼和职责的具体情况,可能需要参考更详细的史书或专业资料。

三、巡捕房这个名称的来历?

巡捕房

旧时租界里的警察机关。《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十回:“恰好第二天是礼拜,第三天接着又是 中国 皇帝的万寿,会审公堂照例停审,可怜他白白的在巡捕房里面关了几天。” 周立波 《第一夜》:“从下午两点被捕的时候起,工头引去搜住所,包探带去拍小照,回到巡捕房来搜身体、打手印、问口供,一刻没有休息过。”

房在明清指地方官署及办公处所 如 吏、户、礼、兵、刑、工 六房

官署及办公处所 [government organ]。如:房科(旧时官衙里的下级办事人员);房省(宫室,官署)。又指明清乡、会试分房阅卷处所。亦指分房阅卷的同考官。如:房书(八股文的选集,所选的是进士的文章);房考(亦称“房官”。明清时乡、会试时分房阅卷的考官);房差(房考官的差使)

局在古代只有北齐指地方官署

官署 [bureau]。北齐时,门下省统辖尚食局、尚药局等六局。今政府机构,属部、省、县下的单位,也称局。如:交通局;邮电局;局卡(收商税的机构);局司(官衙的主事人)

  “捕房”就是“巡捕房”,是上海公共租界的警察机构(警察称“巡捕”),总巡捕房设在福州路,分设捕房十余处,一律冠以所在地名,如“老闸捕房”、“新闸捕房”、“嵩山路捕房”、“杨树浦路捕房”等等。不论总巡捕房或分设的捕房,均可把每天拘捕的案犯,连同查获的赃证,于翌日上午八时许解送法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每天安排六个刑庭推事,分别在六个法庭里审理。

  捕房解案不用起诉书,只有“解案单”,记明被告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住址,简明犯罪事实及所触犯的刑法条款,附送指纹单,并注明

  有无前科(“前科”就是该被告以前的犯罪纪录)。有赃证的,一并解送,并附赃物清单和证物清单。

  对于捕房解送的刑事案件,法院推事依法审讯,认为罪证确凿,即依法判刑;认为罪嫌不实,当庭宣告无罪释放,如认为有再行调查必要,准许捕房把被告带回,定期再审。

  解案捕房代表,就是这个捕房管理司法工作的负责人,该由检察官做的事,都由捕房代表做了,所以法院里的检察官,很空闲,除验尸外,几乎无事可做。

  解案捕房代衰,身穿中国律师制服(黑衣白边),坐在律师席上,人们把他们称为“捕房律师”。他们自己以律师自居,法院椎事电只把他们当律师看待。这些捕房律师,都是捕房聘请的在中国政府领有执照、在上海执行律师业务的中国人,绝大多数是上海东吴法科大学的毕业生。这个大学是教会办的法科大学,以研究英美的法律为主(准备留学英美),也研究中国法制。英美的法系不采取检察制度,公诉由警察机关提起,我国则采取大陆法系的检察制度,公诉由检察官提起。上诲第一特区地方法院采取捕房律师制度,是当时全国司法制度中的畸形状态,反映了国民党政府所谓“收回法权”的不彻底。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巡捕房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巡捕房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