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的处罚规定有哪些,公安机关怎么判定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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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的处罚规定有哪些,公安机关怎么判定嫖娼?

文章目录:

  1. 嫖娼的处罚规定有哪些
  2. 公安机关怎么判定嫖娼?

一、嫖娼的处罚规定有哪些

一、嫖娼的处罚规定有哪些
1、嫖娼的处罚规定有:
(1)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嫖娼罪的情节较轻怎么处置
1、卖淫、嫖娼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初次卖淫、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2、因卖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卖淫、嫖娼的,报劳动教养;
3、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卖淫行为未遂的;
(2)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
4、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或者被劳动教养执行完毕后三年内,或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一年内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报劳动教养;
5、卖淫嫖娼案情复杂,按上述卖淫嫖娼处罚标准进行裁量仍有过重或过轻之嫌的,提交局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二、公安机关怎么判定嫖娼?

公安机关判定嫖娼可以从嫌疑人的供述、现场的物证或者书评、能够证明卖淫嫖娼的视频材料等方面处理,如果没有上述证据的,那么是无法对嫖娼行为进行认定的,相关必须有直接证明的证据才可以定罪。

一、 公安机关怎么判定嫖娼?

认定卖淫嫖娼行为,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外,公安民警还应调查的其他证据,如:民警当场抓获时民警的证言;或者现场的有关物证或书证;或者能够证明卖淫嫖娼的视听资料;或者介绍或容留人的证言;或者其他人证、物证等。如果嫌疑人不承认卖淫嫖娼,但公安机关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卖淫嫖娼行为。由于法律并不追究属于道德范畴的婚外性行为、婚前性行为,因此公安机关除非有证据证明双方的行为不是以感情为基础,而是基于金钱和性的交易,才能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查处卖淫、嫖娼案件中,仅有卖淫、嫖娼人员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二、嫖娼的社会原因

嫖娼现象具有深刻而复杂的社会原因。首先,不和谐的婚姻生活促使一部分人通过嫖娼满足欲。据香港警方调查,招男伴游的主要为独身女子、豪门弃妇等。其次,人口流动的频繁为嫖娼行为提供了重要社会条件。人们在异乡经商、打工、求学、旅游等,有可能不顾忌伦理和舆论,以嫖娼作为性释放的方式之一。再次,腐败的官员对嫖娼活动起着推波助澜作用。据某市在娱乐、服务场所的调查,某些顾客动用公款要求提供陪酒、陪舞、陪歌等服务的约占50%左右。

一些具有特殊身份的嫖客同时又是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案犯。有的官员既参与嫖娼,又充当卖淫、嫖娼活动的“保护”。嫖娼与卖淫是共同产生、相互依存的现象,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即传播性病、破坏婚姻家庭关系、引起社会腐败、诱发刑事犯罪等,严重扰乱社会治安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嫖娼现象的处罚是按照行政治安事件来进行的,因为相关行为并不构成法律上所规定的刑事责任,但具体的判定还应当基于实际的犯罪事实来进行认定,具体情况下可以结合实际造成的犯罪事实后果来进行处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卖淫嫖娼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卖淫嫖娼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