杖刑的解释,什么是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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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在百度知道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杖刑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杖刑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杖刑的解释,什么是杖刑

文章目录:

  1. 杖刑的解释
  2. 什么是杖刑
  3. 什么是杖刑
  4. 笞刑和杖刑有什么区别呢?
  5. “杖刑”在古代的时候,一般都是打身体的什么部位?

一、杖刑的解释

杖刑的解释

古代刑罚 之一 。用 荆条 或大竹板拷打犯人。杖作为刑种始自 东汉 。 南朝 梁武帝 定鞭杖之制,杖以荆条制成,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等。 北齐 北周 ,将杖刑列为 五刑 之一。其后相沿直至 清 末。 参见 “ 五刑 ”。

词语分解

杖的解释 杖 à 扶着走路的棍子:手杖。拐杖。 泛指棍棒:擀面杖。禅杖。 古代刑罚之一,用棍打:杖脊。 古同“仗”,恃,凭倚。 部首 :木; 刑的解释 刑 í 对犯罪的处罚:刑罚。刑法。刑律。刑事。执刑。服刑。 特指对犯人的体罚:刑讯。受刑。刑具。 部首:刂。

二、什么是杖刑

法律分析:杖刑,隋唐以来五刑之一。杖刑是指用荆条或大竹板拷打犯人的一种刑罚,杖作为刑种始自东汉。南朝梁武帝定鞭杖之制,杖以荆条制成,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等。杖刑一般是"去衣受杖",脱掉中衣(内衣),直接用毛竹、木板打臀部。北齐北周,将杖刑列为五刑之一。其后相沿直至清末。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奸罪,必须"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达到凌辱之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三、什么是杖刑

杖刑,自东汉以来,成为五刑之一。它是指使用荆条或大竹板对犯人进行拷打的刑罚。梁武帝在南朝时期确立了鞭杖之制,其中杖是由荆条制成的,分为大杖、法杖和小杖三种。通常情况下,杖刑执行时,犯人需要脱去内衣,露出臀部接受鞭打。北齐和北周时期,杖刑被正式列为五刑之一,并一直沿用至清末。在宋朝、明朝和清朝,对于犯奸罪的妇女,规定必须“去衣受杖”,这不仅造成了肉体上的痛苦,还具有侮辱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相适应。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可能面临训诫、责令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由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犯罪或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而被判处刑罚的,法院可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违反该决定的,将受到公安机关处罚,情节严重者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相关职业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需遵守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规定,在决定刑罚时,应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四、笞刑和杖刑有什么区别呢?

1. 笞刑是古代五刑之一,始于战国时期,主要针对轻微犯罪或减刑后的刑罚。它使用竹板或木板责打犯人的背部、臀部或腿部。汉景帝时期的《棰律》对笞刑的刑具规格、受刑部位以及实刑过程中不得换人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从而确立了笞刑的具体执行方式。

2. 杖刑则是在东汉时期开始使用的一种刑罚,使用荆条或大竹板拷打犯人。南朝梁武帝时期,杖刑被分为大杖、法杖和小杖三种,通常在执行时要求犯人脱去内衣,直接用杖击打臀部。

3. 笞刑与杖刑的主要区别包括用刑部位、针对的犯罪程度以及刑具的材质和规格。笞刑的用刑部位包括背部、臀部或腿部,主要针对轻微犯罪或减刑后的刑罚。而杖刑主要用刑于臀部,针对的犯罪程度通常比笞刑严重。

4. 在刑具的材质和规格上,汉景帝的《棰律》对笞刑的竹板材质和尺寸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杖刑则有大杖、法杖和小杖三种不同的规格,每种杖的大小头围有不同的要求。这些规定确保了刑罚的执行有法可依,增加了刑罚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五、“杖刑”在古代的时候,一般都是打身体的什么部位?

杖刑是古代五刑之一,对于受刑者来说,是一种极其痛苦的体验。在古代,杖刑通常使用的刑具是半寸厚的竹板。受杖刑的部位主要集中在犯人的背部和屁股。

在隋唐之前,杖刑就已经出现,并且作为五刑之一被广泛使用。受杖刑的犯人通常会被打得皮开肉绽,痛苦不堪。隋文帝时期,杖刑的刑具开始不固定,有用什么就用什么的情况。隋文帝曾因愤怒,用马鞭作为刑具杖打犯人。

唐朝以前,杖刑主要打的是犯人的背部,手段十分狠毒。唐朝时,唐太宗李世民为了减少杖刑对人的伤害,将杖刑的部位从背部改为了屁股。自此以后,杖打屁股成为了主流。

宋朝时,杖刑的残忍程度进一步加剧,被广泛应用于军营和官场。宋朝的律法对杖刑有明确的规定,分为“杖六十”“杖七十”“杖八十”“杖九十”“杖一百”五个等级。

明清时期,杖刑基本上继承了唐宋的律法条文。明朝还启用了古老的杖刑:廷杖,其残酷程度更是令人发指。受廷杖的犯人必须脱掉裤子,不能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总的来说,杖刑在古代是一种非常普遍的刑罚,其部位主要在背部和屁股,疼痛程度非常严重。然而,杖刑的滥用也导致了社会的悲哀。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杖刑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杖刑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