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放的监听是什么意思?,监视居住手机会一直被监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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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在百度知道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监听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监听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功放的监听是什么意思?,监视居住手机会一直被监听吗

文章目录:

  1. 功放的监听是什么意思?
  2. 监视居住手机会一直被监听吗
  3. 公安局监听是24小时吗

一、功放的监听是什么意思?

功放的监听是指功放系统内置的一种监听机制,它能够在任意信号源的输入通道处监测到音频信号,并在输出通道处实现该信号的放大和播放。通常情况下,功放系统的输入有多个选择,包括线路输入、话筒输入、混音输入等,用户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自由切换。

功放的监听对于调试声音系统十分重要,特别是在演出现场和录音棚等重要场合。通过监听,用户可以实时监控各个声音通道的工作状态,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调整。在演出现场,如果演唱者的话筒有问题,通过监听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迅速换掉,保证演出效果。

除了调试声音系统外,功放的监听还可以应用于实时演出、录音和混音等方面。通过功放的监听功能,用户可以快速检查各个声音通道的混音效果,以及准确地选择静音或被添加进混音的哪些元素。总之,功放的监听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技术,在不同的应用场景下都有着广泛的应用和发挥。

二、监视居住手机会一直被监听吗

一、监视居住手机会一直被监听吗
1、监视居住手机不一定会一直被监听。具体是:
(1)一般情况下,办案人员不会进行手机监听;
(2)为了办案的需要,检察院办案人员,办理了有关批准手续后,可以监听嫌疑人的手机。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会被无罪释放吗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是否会被无罪释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具体是:
1、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性质一样,是强制措施,一旦期满且不够逮捕条件的,公安机关就会解除其强制措施;
2、但有新证据印证的话,如逃犯到案,因此案依然在侦查阶段,故公安机关可以继续采取强制措施,即刑拘、取保候审等,直到破案。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三、公安局监听是24小时吗

会24小时监听。监听电话属于技术侦察措施。技术侦察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未经审批不得私自采取技术侦手段,警方如果获得批准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嫌疑家属系直接关联人员,特别是明显不配合警方侦察时)的电话进行监听。
公安机关要想监听通话,则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由主管部门的主管领导批准才可以,否则违法。公安机关在对履行这类型的案件进行调查的时候,是可以采取刑事侦查的手段的刑事侦查手段当中包括监听等技术的手段。比如说,对于一些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刑事类型犯罪,可以进行监听手机。但是适用程序非常严格。所获材料的运用: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公安机关监听手机条件是必须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等严重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在对履行这类型的案件进行调查的时候,是可以采取刑事侦查的手段的刑事侦查手段当中包括监听等技术的手段。比如说,对于一些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刑事类型犯罪,可以进行监听手机。但是适用程序非常严格。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五条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六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七条 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
在有效期限内,对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办案部门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解除技术侦查措施;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认为需要解除技术侦查措施的,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并及时通知办案部门。
对复杂、疑难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届满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审核后,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决定书。批准延长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有效期限届满,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应当立即解除技术侦查措施。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监听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监听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