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护坡坡度多少度,二级水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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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在百度知道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水护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水护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水护坡坡度多少度,二级水保护条例

文章目录:

  1. 水护坡坡度多少度
  2. 二级水保护条例
  3. 水源保护地保护范围

一、水护坡坡度多少度

水护坡坡度50度。

规范中规定,平屋面的排水坡度宜为2%~3%,结构找坡宜为3%,材料找坡(即建筑找坡)宜为2%,天沟(檐沟)纵向坡度不应小于0.3%。在设计实践中,权衡利弊,主坡作成2%,副坡(即边坡)作成0.5%较合适。

屋面排水坡度一般是10~30度之间 总跨度的百分之五到十。放坡只需要在彩钢板的一端把钢架增加一定的高度就行,一般屋面的坡度是1-3%之间含义就是如果彩钢屋面有100米长,那屋面的高差就有1-3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调整但不宜超过5%,带沟槽的彩钢板排水能力比平板强。

边坡陡缓程度以斜坡上两点间的竖直距离和水平距离之比表示:

例如坡度1:1.5,指竖直距离为1时其水平距离为1.5。其值与边坡的高度和路基上的性质有关当边坡高度较高时,应分段变坡或作特殊设计。高速公路因安全美观之需要,路基横断面最好设计成流线形。即采用平缓边坡,圆形隅角。

边坡稳定原理:

1、用力学方法进行边坡稳定性分析时,为简化计算,都按平面问题处理。

2、松散的砂性土和砾石内摩擦角较大,粘聚力较小,破裂面近似直线破裂面法。

3、黏性土粘聚力较大,内摩擦角较小,破裂时滑动面为圆柱形、碗形,近似于圆曲面,采用圆弧破裂面法。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边坡坡度

二、二级水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

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

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

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六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水源保护地保护范围

水源保护地保护范围如下:

一、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

1、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2、取水点至上游1000米、至沿岸、到中泓线的水域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

3、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5000米的水域为准保护区。

二、以湖泊、水库为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

1、取水点半径30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2、取水点周围半径500米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

三、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分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

1、取水点上、下游1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

2、取水点上游100米至10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3、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50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准保护区。

四、以湖泊、水库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分一级、二级。

1、取水设施沿岸周围半径300米内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

2、在一级保护区外半径延伸至500米处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水源保护区一二级保护要求是什么?

水源保护区一二级保护要求分别如下:

1、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2、二级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综上所述,水源保护区是指国家对某些特别重要的水体加以特殊保护而划定的区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水护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水护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