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少杰检方建议判处罗某死刑,高铁扒门事件中教师罗某,违反的是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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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在百度知道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罗某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罗某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罗少杰检方建议判处罗某死刑,高铁扒门事件中教师罗某,违反的是啥行为

文章目录:

  1. 罗少杰检方建议判处罗某死刑
  2. 高铁扒门事件中教师罗某,违反的是啥行为
  3. (2015年真题)罗某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D市中级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关于...
  4. 方罗之争的罗某侵权案件

一、罗少杰检方建议判处罗某死刑

近日,备受关注的前门街道工委书记罗某涉嫌雇凶杀情妇并碎尸的案件在法院进行了审理。由于被告人家属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法院并未公开此案。检方在审理过程中建议对罗某处以死刑的严厉判决。

尽管先前有消息透露,警方在罗某位于国瑞城的住所搜出大量现金,但此次检方指控的罪名仅限于故意杀人,并未涉及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据检方指控,罗某与被害人熊某因感情纠纷产生矛盾,最终蓄意策划杀害了她。2011年9月,罗某与马卫华和叶学军协商,提供了资金支持,意图实施谋杀。检方认为,罗某、马卫华和叶学军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朱小鹏和张大鹏因涉嫌毁灭证据罪被起诉。

此次庭审从上午10时持续至晚上8时,五名犯罪嫌疑人均对指控表示认罪。在庭审最后,检方提出了对罗某判处死刑的建议。对此,罗某感到震惊,他质疑为何会建议死刑,表示自己虽然承认雇凶杀人,但否认要求他人碎尸。遗憾的是,此案并未在庭上直接宣布判决结果。

扩展资料

罗少杰,出生于1964年,原任北京市东城区前门街道工委书记,因涉嫌雇凶杀人,2011年9月被警方控制。

二、高铁扒门事件中教师罗某,违反的是啥行为

①危害公共安全罪

②破坏生产经营罪

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2015年真题)罗某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D市中级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关于...

【答案】:D

本题考查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法》第8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因此,人民陪审员无需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故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3款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第6款规定:“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因此,人民陪审员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但不能担任审判长,故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因此,人民陪审员仅可参与一审案件审理。故C错误。《刑诉法解释》第216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故D正确。本题选D。

四、方罗之争的罗某侵权案件

方舟子和罗永浩在微博上互相指责之后,方舟子将“战场”换成了法庭。他认为罗永浩在为自己的英语培训学校讲话时利用他的照片、姓名做广告,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姓名权,将北京市海淀区圣嘉德培训学校(以下简称“老罗”)、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诉至海淀法院,并索赔精神抚慰金50万元。2013年6月17日下午,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13时40分,海淀法院51法庭,方舟子的辩护律师崔传伟诉称,原告方是民,笔名方舟子系自由撰稿人,10余年来致力于普及科学知识,揭发学术腐败现象,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崔传伟称,2012年6月,原告在“优酷”网上发现长达两小时的“罗永浩于2012年夏季在北展剧场演讲”视频,供网民在线浏览并下载观看。在该视频前半部分,罗永浩未经授权便将方舟子的肖像用于“老罗英语培训”广告,且擅称“老罗英语培训学校”系“打假斗士方舟子承诺终生免费监督质量的培训机构”。这不仅误导、欺骗消费者,且侵犯了方舟子的肖像权和姓名权。故请法庭判令两被告立即删除在“优酷”网上含侵权内容的3视频,并请法院判令两被告在国家级报刊和“优酷”网首页刊登不少于一个月的道歉信,并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等。

对此,被告“老罗”的辩护律师辩称,该视频中罗永浩关于方舟子及其头像的言论,其实是仅代表老罗个人的一个公益性演讲,并非学校、公司主办或授权,只是在讲老罗的工作经历和规划。当时,现场听众大多是微博用户和网友,老罗的话带有调侃的色彩,没有误导消费者,也没有损害性后果,不构成侵权,“况且,老罗当时那样说,是因为方舟子在微博上打假,说了很多对老罗不利的话。”

“优酷”网辩护律师称,该视频是由“老罗”方发布。在接到原告的起诉材料后,“优酷”曾发函征求“老罗”意见,但“老罗”方称视频内容是真实的,不应删除,“优酷网只是一个网络服务平台,没有权力删除网友发的帖子。”该被告律师甚至称,作为一名公众人物,方舟子应具有一定的社会容忍度。

庭上,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老罗”在视频中所使用的方舟子的头像及名字,是否构成肖像权和姓名权侵权,如何确认方是民及方舟子系同一主体等。双方均出示了各自的证据相互质证并激烈争辩。

该案没有当庭审判。 2013年,方舟子和罗永浩的微博骂战升级到法院。方舟子一审诉称,作为一名10余年来致力于普及科学知识,揭发学术腐败现象,享有良好社会声誉的自由撰稿人,2012年6月,他发现“优酷”网上有一个长达两小时的“罗永浩于2012年夏季在北展剧场演讲”视频,供网民浏览、下载。

方舟子认为,罗永浩在为自己的英语培训学校讲话时利用了他的照片、姓名,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姓名权,于是将老罗和他的朋友们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圣嘉德培训学校及当时经营优酷网的公司诉至海淀法院,索赔精神抚慰金50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原告与被告的法律纠纷,根源在于方和罗的个人矛盾。双方从言语不合、观念冲突,到互相指责、互相揭短,再到泛化的言语讥讽、辱骂,直至将相互调侃的场合从网上微博转移至现实生活的演讲活动中。

单独分析演讲中罗永浩使用方的头像照片的方式和目的,显然无法理解其意义,但对于了解双方矛盾过程的听众或者网友而言,上述做法显然是一种条款和讽刺,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果与法律规定的侵犯肖像权大相径庭。

至于侵犯姓名权的问题,鉴于演讲背景屏幕上的文字取自方的微博原文,该做法亦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盗用、假冒等情形。故方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驳回其诉求。

后方舟子上诉,被上诉人之一变更成优酷与土豆合并后的新东家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方舟子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庭上,方舟子的代理人表示,一审法院以该法律纠纷是方与罗的个人矛盾,方未提交老罗公司具有营利性目的的证据为由认定不构成侵权是错误的。双方的个人矛盾只是侵权的起因,不能据此判断恶意使用方的肖像行为的性质。

此外现有证据可证明,罗永浩在演讲时将对方的微博原文进行了编辑和篡改,且“以营利为目的”并非是构成侵犯肖像权的必要条件。三被告应做出赔偿。

对此,老罗公司与至圣嘉德学校辩称,诉讼中的演讲是罗永浩的个人演讲,不是二被告授权主办的,至于相关微博则是个人演讲中使用的辅助资料,不以盈利为目的,不能认定是侵权。

网站方面则认为,优酷网站只是一个平台,无法确认视频侵权与否。

三方被上诉人均提出,方舟子在社会上是一个公众人物,其肖像权对社会有一个让渡,在没有造成侵害的情况下,应该大度地允许其他公民合理地使用其肖像,引用其话语。

老罗的演讲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也成为法庭调查的重点之一,据了解,当天的演讲是售票的,老罗曾表示收益将全部捐赠给慈善机构,对此,法官要求被上诉方尽快核实门票款的去向。

2014年4月25日,北京市一中院称,老罗科技公司侵犯了方舟子的肖像权,应当删除视频并支付方舟子为此事的合理支出1055元。 法院认为,罗永浩演讲中“方舟子承诺终生免费监督质量”的说法,可能改变了方舟子微博中“打假斗士方舟子亲自承诺终生揭露的英语培训机构下流品质——罗流氓保障”的原意,但结合上下文,一般观众能够理解出此句话中反讽、调侃和揶揄的意思,因此不构成对姓名权的侵犯。但在罗永浩演讲视频中,不难看出对方舟子的丑化、贬损之意,且显然超出了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的范畴,因此应认定方舟子的肖像权受到侵犯。 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法院已向各方邮寄送达了判决结果。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罗某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罗某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