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宅基地建房需要什么条件,农村建房报建手续怎样办理?
大家好,今天小编在百度知道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建房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建房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文章目录:
一、新宅基地建房需要什么条件
新宅基地建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宅基地:申请人必须拥有符合规定的宅基地,且该土地必须在城乡规划范围内。
2、明确建房用途:宅基地建房必须明确其用途,如自住、出租等,并且建筑面积应当符合当地的规定标准。
3、符合建设要求:在建房时必须符合当地有关建设要求和规定,如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材料、建筑风格等。
4、确保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必须确保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清晰明确,且没有其他纠纷和争议。
新宅基地建房的流程大致如下:
1、宅基地选址:选择适合建房的宅基地,需要考虑到宅基地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基础设施等因素。
2、土地权属确认:确认宅基地的土地权属,需要到当地农村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咨询和查询,确保宅基地的所有权属清晰。
3、宅基地规划设计:根据宅基地的实际情况和规划要求,进行宅基地的规划设计,包括建筑面积、房屋类型、绿化布局等。
4、建筑设计:根据宅基地的规划要求和自身需求,进行房屋建筑设计,需要保证设计方案符合当地建筑规范和法律要求。
5、建设用地审批:完成宅基地和房屋设计后,需要向当地的城乡规划部门进行建设用地审批,获得建设用地许可证。
6、建设施工:在获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后,开始进行宅基地的建设和房屋的施工,需要遵守施工安全、环保等各项规定和标准。
综上所述,在递交材料之前,应当仔细核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保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要求,以便更好地办理新宅基地建房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农村建房报建手续怎样办理?
农村建房报建手续办理具体如以下:
1、申请人先到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建房申请表》,注意这里的申请人一般只户主;
2、村委会开会讨论之后,对符合建房条件的,签署意见书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条件的,则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3、村委会将申请提交到乡建办,由乡建办的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并组织人员实地勘察;
4、对符合条件的,公布初审意见,若没人反对的,则上报到县国土资源局审批;
5、县国土资源局受到材料之后,收取一定比例的建房保证费,并颁发建房工程许可证;
6、拿到建房许可证后,就可以建房开工了,但是在开工前要上报到乡建办,由乡建办组织人员到现场查验敲桩定位,并实行全程管理;
7、建房完成后,申请人到乡建办申请竣工验收;
8、乡建办会同县有关部门现场查验,按颁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之后再退还建房保证金;
9、申请人携带验收合格证,向国土局申请房地产权利登记;
10、领取房屋产权证。
农村办退休需要的手续如下:
1、前往社保局养老待遇科,查询自己是否符合退休条件;
2、符合退休条件后,可在社保局领取养老金申领表并填写,加盖相应单位的公章;
3、并携带相关材料前往社保局养老保险待遇科,去初审窗口办理申请;
4、初审后再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将相关资料提交给工作人员即可领取退休证。
农村办退休需要的资料:
1、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一寸照片,本人一寸证件照1张;
3、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条件的人员,需携带由街镇乡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的,领取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申请审核表或申请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证明原件;
4、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手册本人信息页的页面复印件。
综上所述,农村自建房报建程序虽没有商品房报建程序那般繁琐复杂,但也不简单,其中涉及到的部门便有2-3个,步骤手续就达到9个之多。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建房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建房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