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权益主要包括哪些?,海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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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海洋权益的内涵主要有:一是海洋政治权益,如海洋主权、海洋管辖权、海洋管制权等,这是海洋政治权益的核心_。二是海洋经济权益,主要包括开发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资源,发展国家的海洋经济产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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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权益主要包括哪些?,海洋权益

文章目录:

  1. 海洋权益主要包括哪些?
  2. 海洋权益
  3. 国家海洋权益的范围
  4. 什么是《国家安全法》中规定的“海洋权益”?
  5. 论述国家海洋权益的范围?

一、海洋权益主要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海洋权益的内涵主要有:一是海洋政治权益,如海洋主权、海燃丛洋管辖权、海洋管制权等,这是海洋政治权益的核心_。二是海洋经济权益,主要包括开发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资源,发展国家的海洋经济产业等。三是皮尘樱海上安全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为国家安全的国防屏障,通过外交、军事等手段,防止发生海上军事冲突。四是海洋科学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为科学实验的基地,以获得对海洋自然规律的认识等。此外,还有海洋文化利益,如海上观光旅游、举办跨海域的文化活动等。法律依据:《海洋法公约》一是海洋政治权益,如海洋主权、海洋管辖权、海洋管制权等,这是海洋政治权益的核心_。二是海洋经济权益,主要包括开发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资源,发展国家的海洋经济产业等。三是海上安全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为国家安全的国防兄拦屏障,通过外交、军事等手段,防止发生海上军事冲突。四是海洋科学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为科学实验的基地,以获得对海洋自然规律的认识等

二、海洋权益

法律分析:海洋权益属于国家的主权范畴,它是国家领土向海洋延伸形成的权利。海洋权益这个词在我国出现的时间并不长。20世纪90年代,我国颁布两部海洋法规,将海洋权益概念引进国家的法律中。此后,海洋权益作为一个崭新的法律概念,开始为人们所关注。

法律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二八四条 I. 作为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一方的缔约国,可邀请他方按照附件五第一节规定的程序或另一种调解程序,将争端提交调解。

II. 如争端他方接受邀请,而且争端各方已就适用的调解程序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将争端提交该程序。

III. 如争端他方未接受邀请,或争端各方未就程序达成协议,调解应视为终止。

IV. 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争端提交调解后,调解仅可按照协议的调解程序终止。

三、国家海洋权益的范围

法律分析:海洋权益包括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地区包括的权益。海洋权益属于国家的主权范畴运咐昌,它是国家领土向海洋延伸形成的权利。国家在领海区域享有完全排他性的主权权利,这和陆地领土主权性质是完全相同的。

法律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八条:内水指涵盖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所有水域及水道。沿岸国有权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而他国船舶无通行之权利简则。

第十九条:领海指基线以外十二海里之水域,沿岸国可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旁扒并运用其资源。外国船舶在领海有“无害通过”〔innocent passage〕之权。而军事船舶在领海国许可下,也可以进行“过境通过”〔transit passage〕。

第二十条:临接海域指在领海之外的12海里,也就是在领海基线以外24海里到领海之间,称为临接海域〔contiguous zone〕。在本区中,沿岸国可以执行管辖领海的反走私、反偷渡法律。

四、什么是《国家安全法》中规定的“海洋权益”?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采取一切必要的防卫和管燃迅控措施,保卫领陆、内水、领海和领空安全,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根据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海岛保护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这里的“海洋权益”主要包括:一是一切属派正于我国的岛屿和群岛的主权不受侵犯。二是我国对于领海、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都享有主权权利。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我国领海的权利,但是外国军用船舶进入我国领海,须经我皮羡此国政府批准。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领海内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须经我国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三是我国在毗连区内的权力主要包括管制权和紧追权,即在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方面行使管制权;以及我国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时,对该外国船舶行使紧追权。四是我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涉及对渔业和矿产等自然资源的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以及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五是我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

五、论述国家海洋权益的范围?

在纪念郑和下西洋

600

周年之际,回顾我国辉煌的海洋文明历史,思考当今我国海洋面

临的机遇和挑战,谋求海洋事业的发展乃至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很有现实意义的。郑和

以其对海洋的毕生感悟,

给眷恋黄土地的炎黄子孙留下了这样的遗嘱:

“欲国家富强,

不可置

海洋于不顾。

财富取之于海,

危险亦来自于海。

我国和世界历史发展的经验告诉我慎态们,

国家

的兴衰与海上力量息息相关,海兴则国强,海衰则国弱。自鸦片战争以后,海上力量的衰败

和海权的沦丧成了我们被动挨打的重要原因。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

海洋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国家海洋权益得到了逐步振兴。

我国于

1996

年批准

《联合国海洋

法公约》

后,

在争取和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方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被誉为

“海

洋宪章”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

)于

1982

12

月制订,

1994

11

生效。这部国际海洋法典对各种海域的划分、国家在各种不同的海域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有

关国际海洋法的其他主要方面作了全面的规定。

《公约》赋予沿海国的权利主要有:

(一)建

立从领海基线量起

12

海里领海和

24

海里毗连区的权利。沿海国对其领海、领海的上空、海

床及底土享有等同于陆地领土的主权,除了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之外。在领海以外的毗连

区,沿海国有权为防止和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

定的行为而行使必要的管制。

(二)

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沿海国可以

建立从领海基线量起

200

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并享有作为其盯孝数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大陆架。在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范围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的建造和使用、对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与保全等事项享有管辖权,并享有为此而

采取一定措施的权利。

根据《公约》

,所有国家均享有以下主要海洋权利:

(一)公海自

由。所有国家在公海上享有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自由、建造人工设施

的自由、捕鱼自由和海洋科学研究的自由。

(二)开发和利用“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权利。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简称“区域”

)及其资源,是全人类的共同继承财

产,对“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对“区域”内的

开发活动进行管理。

所有国家均有权参与开发和利用

区域”

的资源,

但部分所得收益应交

由国际海底管理局公平分配给各个国家。这一制度打破了发达国家对国际海底及其资源的垄

断,使所有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均可分享“区域”资源开发的收益。

(三)从事海洋科学研

究的权利。经沿海国同意,在一定的条件下所有国家均有权在沿海国管辖海域,尤其是专属

经济区和大陆架进行海洋科学研究。

(四)国际海上通道的航行权。所有国家在外国的领海、

专属经济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的群岛海道分别享有无害通过权和其他航行和飞

越的权利。此外,所有国家均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分享外国专属经济区内的剩余捕捞量,以

及与有关国家平等地进行海洋划界谈判,并将国际海洋争端诉诸国际司法解决等等的权利。

所谓国家海洋权益,主要就是这些海洋权利及有关海洋利益的总称。它涵盖了与海洋有关的

政治、经济和安全的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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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生效以来,全世界

的海洋事业迅猛发展,

以争夺海洋资源和保卫海洋安全为核心的国际海洋权益斗争日益加剧。

各国纷纷制订、调整海洋法律与政策,并改革海洋管理体制,迎接《公约》带来的新的机遇

和挑战。例如,近年来加拿大、澳大利亚和美国相继制订新的海洋法律或政策。我们的邻国

日本和韩国也不甘示弱。

《公约》

生效不久,

日本就不失时机地制订和修改了

《专属经济区和

大陆架法》

《关于对专属经济区凯首渔业进行管辖权法》

《关于养护及管理海洋生物资源法》

《领

海及毗连区法》

《关于核废料污染法》

《水产资源保护法》

《防止海洋污染和损害法》

《海

上保安厅法》等。

1996

8

月,韩国将水产厅、海运港湾厅、海洋警察厅以及科技、环境、

建设、交通等十个政府部门中涉及海洋工作的部门合并,成立了海洋水产部,对海洋实行高

度集中统一的管理,并于

1999

年颁布了《韩国沿岸管理法》等法律,以便应对《公约》生效

后的新形势,加强海洋管理,维护海洋权益。

我国批准《公约》以来,在加强海洋管理

和维护海洋权益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

1992

《领海及毗连区法》

的基础上,

在批准

《公

约》的同一天,我国政府公布了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进一步明确了

我国领海的范围。近年来,我国颁布了《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法》

《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

规定》和《海域使用管理法》等;修改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渔业法》等。这些法律、

法规使我国在维护海洋权益方面有法可依,走上了法制化轨道。我国与越南签订了北部湾划

界协议,与日本和韩国签订了渔业协定。

2002

11

月我国与东盟国家签署了《南海各方行

为宣言》

。我国分别与朝鲜、韩国、日本等邻国就有关海洋法问题进行了磋商。

1991

年,中

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成为第五个在联合国登记注册的国际海底先驱投资者,并获得

7.5

万平方公里的大洋海底多金属结核矿区。

目前我国正在加紧进行外大陆架的探测工作。

此外,在一些涉海国际组织及其有关的事务活动中,我国积极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然而,我

国在维护海洋权益方面还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除了北部湾以外,我国与海上邻国的海洋

边界无一划定,

部分岛礁被外国非法占领。

此外,

我国正当的海洋权益还不时受到一些国家,

特别是霸权国家和海上强国的侵犯。

按照《公约》的有关规定,我国可以主张面积约为

300

万平方公里的管辖海域,

约占我国陆地面积的三分之一。

但是,

一些国家却不顾

《公约》

的有关规定,

千方百计地与我国争夺这些海域及其资源。

在黄海,

总面积

38

万平方公里

的海域中应划归我国管辖的大约为

25

万平方公里。但是,韩国主张用等距离

中间线方法划

分黄海,

想以此多占

18

万平方公里的海域。

在东海,

我国与日本之间的海洋划界悬而未

决,有关的争议最近因油气田开发的问题而变得复杂化。我国固有领土钓鱼列岛被日本长期

非法控制。东海大陆架是我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直至冲绳海槽,其中包括钓鱼岛所处的

海床。按照自然延伸原则,该大陆架天然地属于我国。但是,日本却单方面主张以中间线方

法来与我国对等划分东海大陆架,妄图占有原本属于我国的大陆架。最近,日本在其无理要

求我国停止开发春晓油气田而遭到拒绝后,给其本国的油气企业发放在东海争议海域的试开

采许可证来以我国对抗。对于中日双方在东海划界问题上存在的分歧,我国一贯主张双方通

过外交谈判加以妥善解决,

并就争议海域的开发问题提出了

“搁置争议,

共同开发”

的方针。

对于我国所采取的克制态度和友好姿态,日本不但置若罔闻,而且不断地制造事端,使争端

升级。在台湾东南方向的公海海域,日本不顾《公约》关于“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

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规定和我国的反对,顽固地坚持“冲之鸟”

礁是一个岛屿,主张在其周边设定

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和超过

200

海里的大陆架,企图占有

该礁周围

43

万平方公里的管辖海域,而日本全部陆地领土面积的总和不过

37

万平方公里。

日本无理指责我国海洋科学考察船在该海域从事海洋科学考察活动为侵犯其管辖海域。

此外,

我国在东海作业的渔船、

海洋科学考察船经常遭到日本海上自卫队和海保厅舰机的无理骚扰、

跟踪和监视。

2001

12

月,日本海上保安厅的舰船明目张胆地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内使用武

力击沉一艘不明国籍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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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海,我国海洋权益受到严重侵

犯。我国的一些岛屿被外国长期非法侵占,大量的海洋资源被掠夺。我国渔民在南海合法作

业而被外国非法干扰,甚至扣押、处罚的事件时有发生。有的国家故意派军舰到南海海域耀

武扬威。

美国出于遏制我国的目的,

对我国的海洋权益及国家安全频繁制造威胁和事端。

从北边的朝鲜半岛到南边的马六甲海峡,美国四处屯兵,并且与有关国家结成军事同盟,企

图把我国包围、封锁在“第一岛链”以内。美国长期非法干涉台湾事务,百般阻挠我们国家

统一。美国直接侵犯我国海洋权益,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事例时有发生。比较典型的事例有

1993

年的“银河号”和

2001

年的海南撞机事件。近几年来,美国军事测量船频繁地非法进

入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测量和调查活动,严重地威胁我国的国防安全。总之,我国海洋权益受

到侵犯和威胁的情况不乏其例,维护海权任重而道远。

21

世纪是海洋世纪。在全球范围

内大规模开发、利用、争夺海洋资源是这个时代的一个主题。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报告提出的

“实施海洋开发”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我国要赶上世界发展

的潮流就必须全面实施海洋开发战略,建设海上强国。要大力发展我国的海洋事业,我们就

必须牢固树立新的海洋国土观和海洋权益观,充分利用国际法赋予的权利,采取有力措施,

依法有效地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海洋权益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海洋权益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