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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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的行为规则的内容。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法的保护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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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文章目录:

  1. 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
  2. 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3. 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

一、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

法律分析:

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的行为规则的内容。

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的保护规则的内袭弊容。

法律依据:

依据《法理学导论》

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游唯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神禅培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等。

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着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

二、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1)调整性规则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控制行为。从逻辑上讲,该规则迹毁所调整的行为先于规范本身,规则的功能在于对行为的模式予以控制、改变或统一。在这个意义上讲,调整性规则占了的大多数。
(2)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从逻辑上讲,规则所规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规则本身。如设定某一机构的规则属于构成性规则,根据职权法定的原则,某一行政机梁正构的成立有赖于一定规则的存在,否则就不能成立。

法律依据:
《》
第五十一条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五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五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起草。
第五十四条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第五十五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列入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五十六条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橡州悔由主席团、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七条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五十八条签署公布法律的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三、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

1、产生依据不同:调整性法律关系建立在主体的合法行为的基础上产生的法律关系,是法的实现的正常形式;而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2、法律制裁不同:调整性法律关系是不需要使用法律制裁,主体权利就能正常实现的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在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法律制裁而形成的。
3、内容不同: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乱轿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派正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哗羡肆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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