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9000认证是什么?,国家3C认证标准
ISO 9000就是我们常说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标准简介 为了更好地满足顾客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强顾客满意,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1987年发布了ISO9000-ISO9004五项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标准。后又针对ISO9000族标准应用中的问题。
大家好,今天小编在百度知道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认证标准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认证标准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文章目录:
一、iso9000认证是什么?
ISO 9000就是我们常说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标准简介
为了更好首谈尺地满足顾客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强顾客满意,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1987年发布了ISO9000-ISO9004五项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标准。后又侍袭针对ISO9000族标准应用中的问题,进行了四次修订,发布了1994版、2000版、2008版、2015版ISO9000族标准。标准是在总结国者高际上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和理论基础上制订的,组织按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必将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增强顾客满意,提高市场竞争力。
标准特点
1.以七项质量管理原则作为标准的理论基础,广泛应用于质量管理各领域。
2.具有广泛的通用性,适用于各类组织。
3.适度简化,经过三次修订,使标准在内容和数量上得到简化,对指令性文件要求大量减少,标准的灵活性与操作指导性更好。
4.用过程方法、PDCA循环模式建立、实施和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5.提高了与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相容性,可为组织带来更大效益。
采用标准的好处
1.ISO9000族标准的应用,为组织增强顾客满意和改进组织业绩提供了要求和指南。
2.防止非关税贸易技术壁垒,在质量方面与国际接轨,成为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3.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可以有效提高组织的管理水平和整体业绩。
4.有助于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全员质量意识、守法意识。
参考内容—
二、国家3C认证标准
3C认证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简称。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按照世贸组织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国家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三)根据中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原来两种制度覆盖的产品有138种,此次公布的《目录》删去了原来列入强制性认证管理漏猜的医用超声诊断和治疗设备等16种产品,增加了建筑用安全玻璃等10种产品,实际列入《目录》的强制性认证产品共有132种。
(四)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标志。新的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可简称为“3C”标志。中国强制认证标志实施以后,将取代原实行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
(五)国家统一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及标准。新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将根据不以营利为目的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综合考虑现行收费情况,并参照境外同类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2002年8月1日起实施,有关认证机构正式开始受理申请。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和进口安全质量许扮键可制度自2003年8月1日起废止。
3C认证主要是试图通过“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等一揽子解决方案,彻底解决长期以来中国产品认证制度中出现的政出多门、重复评审、重复收费以及认证行为与执法行为不分的问题,并建立与国际规则相一致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可促进贸易便利化和自由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的产品目录(以下返缺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标志,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 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撤职或者解聘:
(一)对不符合认可条件的机构和人员予以认可的;
(二)发现取得认可的机构和人员不符合认可条件,不及时撤销认可证书,并予公布的;
(三)接受可能对认可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的。
被撤职或者解聘的认可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自被撤职或者解聘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认可活动。
三、海关认证企业的标准有
一、关于认证标准的分类
本认证标准分为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贸易安全和加标准,共5大类18条29项。其中前4类为基础标准,第5类为加标准。
二、关于认证标准的赋分规则
(一)基础标准赋分规则。
赋分选项分为两种,一竖搜告是“达标”、“不达标”,对应分值为“0”、“-2”;二是“达标”、“部分达标”、“不达标”,对应分值为“0”、“-1”、“-2”。
达标:企业实际情况符合该项标准。该项标准中有分项标准(用(1)、(2)、(3)等表示)的,也应符合每个分项标准。
部分达标:企业实际情况基本符合该项标准。该项标准中有分项标准(用(1)、(2)、(3)等表示)的,也应基本符合每个分项标准。
不达标: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合该项标准。
相关标准项不适用于该经营类别企业的,海关不再对该项标准进行认证。
(二)加标准赋分规则。
设定“符合”和“不适用”选项,对应分值为“2”和“0”。加标准分值最高为“2”,不重复记分。
三、关于认证标准的通过条件
企业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漏唯条件并经海关认定的,通过认证:
(一)所有赋分项目均没有不达标(-2分)情形;
(二)认证标准总分在95分(含本数)以上。
认证标准总分=100+(所有赋分项目得分总和)。
四、关于认证标准的自我评估
企业向海关提出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前,应当按照本认证标准进行自我余明评估,并将自我评估报告随认证申请一并提交海关。
五、关于规范改进情形的适用
除本认证标准第9、10、11、12、14、19、20项外,其他项不达标或者部分达标的,允许企业规范改进。规范改进期限由海关确定,最长不超过90日。根据规范改进情况,海关认定是否通过认证。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认证标准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认证标准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