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的重点,现金管理制度规定
现金管理的重点主要包括:1、规定现金的使用范围,2、规定库存现金限额,3、企业不得坐支现金,4、现金日常收支管理,5、现金账目管理。现金管理的原则如下:1、开户单位库存现金一律实行限额管理。2、不准擅自坐支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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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一、现金管理的重点
现金管理的重点主要包括:1、规定现金的使用范围,2、规定库存现金限额,3、企业不得坐支现金,4、现金日常收支管理,5、现金账目管理。
现金管理的原则如下:
1、开户单位库存现金一律实行限额管理。
2、不准擅自坐支现金。坐支现金容易打乱现金收支渠道,不利于开户银行对企业的现金进行有效地监督和管理。
3、企业收入的现金不准作为储蓄存款存储。
4、收入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企业的现金收入应于当天送存开户银行,确有困难的,应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5、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使帆简轿用现金,结算金额超过起点的,不得使用现金。
6、不准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和限额内需要现金,应从开户银行提取,提取时应写明用途,不得编造用途套取现金。
7、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用现金。
现金管理简介:
社会主义国家对一切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使用现金的数量与范围进行控制与管理。其目的是为了保证货币发行权集中于中央,有计划地调节货币流通,节约现金使用,稳定市场物价。
在中国,实行现金管理,结合执行国家对信贷与结算的其他有关规定,可咐镇以使中国人民银行成为国民经济态肆的信贷中心、结算中心与现金出纳中心,充分发挥银行对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监督作用。对于防止与打击非法分子进行贪污盗窃、投机倒把,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的现金管理始于1950年4月7日政务院公布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1977年11月28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这是中国现金管理制度的基础。
二、现金管理制度规定
法律分析:1.现金开支范围的规定
现金开支范围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使用现金进行结算的范围。国家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只能在下列范围内开支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这里所说的职工工资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工资性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指由于个人向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提供劳务而由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向个人支付的劳务报酬,包括新闻出版单位支付给作者的稿费,各种学校、培训机构等支付给外聘教师的讲课费,以及设计费、装潢费、安装费、制图费、化验费、测试费、医疗费、法律服务费、咨询费、各种演出与表演费、技术服务费、介绍服务费、经纪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及其他劳务费用等等。
(3)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如郑轮毕退休金、抚恤金、学生助学金、职工困难生活补助费等。
(5)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如金银、工艺品、废旧物资等的价款。
(6)单位预借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按照规定,结算起点为1000元,超过结算起点的,应实行银行转账结算。在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可以使用现金进行结算,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如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支出。对于这类支出,开户单位应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子以支付现金。
除上述第(5)(6)两项外,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金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
法律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桐如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喊芹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钱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三、现金管理办法有哪些?
如下:
四、企业应如何加强库存现金的管理
库存现金是指企业持有可随时用于支付的现金限额,存放在企业财会部门由出纳人员经管的现金,包括人民币现金和外币现金。它是企业流动性最强的资产,对于维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具有重要作用,但库存现金也是企业资产中最容易流失的资产,加强库存现金管理对于企业和国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现金的管理,国务院颁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颁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各企业单位应严格遵照执行。同时,应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出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现金的管理。
1、现金收入管理
企业的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应于次日送存开户银行。
2、现金支出的管理
企业支付现金,必须在有效支付范围内。
企业与其他单位的经济业务,除上述规定的范围可进行现金结算外+都要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3、库存现金限额的管理
库存现金是指留存在企业出纳员处的现金。一般情况下,企业的基本账户开户银行会根据实际需要,核定给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的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需要和距离银行远近等情况核定。其限额一般按照企业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确定。
远离银行机构或交通不便的单位可依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按规定及时送存银行。
由于情况变化,需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后才能调整库存现金限额。
4、现金出纳业务手续
企业的现金出纳业务应配备专职的出纳人员负责办理,贯彻“钱账分管”的原则,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以及稽核和会计档案的保管等。
现金收付前应仔细审核收付凭证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是否符合财经制度的规定,是否有主管人员审核签章及经办人员和证明人员的签章,如不符合手续的,应拒绝收付。
原则上以现金支出的情况,只限于小额的经费、薪资,以及其他必须以现金支付的款项,而其他的付款则以银行转账、支票、票据来支付。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现金管理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现金管理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