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行李携带规定,机场托运规定

好评图片 11 0
机场行李携带规定如下:1、如果带有发胶、摩丝、衣领净、空气清新剂等物品,每样最多可携带一瓶三百五毫升,并且所有物品累计不得超过一千毫升;2、如果带有充有可燃气体或燃料油的打火机或安全火柴。

大家好,今天小编在百度知道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机场规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机场规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机场行李携带规定,机场托运规定

文章目录:

  1. 机场行李携带规定
  2. 机场托运规定
  3. 机场行李携带规定
  4. 民用机场总体规则管理规定

一、机场行李携带规定

机场行李携带规定如下:
1、如果带有发胶、摩丝、衣领净、空气清新剂等物品,每样最多可携带一瓶三百五毫升,并且所有物品累计不得超过一千毫升;
2、如果带有充有可燃气体或燃料油的打火机或安全火柴,最多可携带五只或五盒;
3、如果带有牛奶、果汁、矿泉水、碳酸饮料等液态尺戚物品,最多可携带两瓶不超过五百毫升,而且要开瓶检验,超出部分一律托运。
机场行李托运流程怎么走
1、根据购买的机票航班号查询航班起飞的时间,在航班起飞前两个小时到达机场;
2、根据电子牌上的信息提示,找到航空公司的柜台处,将身份证交给工作人员,换取登机牌;
3、拿好登机牌和身份证办理行李托运,此时会得到一张行李票;
4、通过安检口,登记,找到座位等待飞机起飞;
5、到达目的地后需取出行李,看行李的路标,根据信息的提示找到属于自己的行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条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源困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雹森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放养牲畜。

二、机场托运规定

法律分析:一、托运行李的重量、尺寸规定:1、托运行李国内航班每件重量上限为50kg/件;2、每件尺寸限制40×60×100(cm)行李长宽高5×15×20(cm);二、酒精饮料禁止随身携带,作为行李托运时有以下限定条件:1、标识全面清晰且置于零售包装内,每个容器容积不得超过5L;2、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小于或是等于24%时,托运数量不受限制;3、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大于24%时、小于或等于70%时,每位旅客托运数量不超过5L。三、托运行李包装:1、两件以上的包件不应捆为一件;2、行李上不应附插其它物品;3、竹篮、网兜、绳子、草袋、塑料袋等不应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法律依据:《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运输规则》 第三十七条 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配拍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否则,承运人可以拒绝收运:

(一)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

(二)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三)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四)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五)行李上应写明旅客的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托运行李的重量每件不能超过50公斤,体积不能超过40×60×100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须事先征得承运人的同意才能托运。自理行李的重量不能超过10公斤,体积每件不超过20×40×55厘米。

随身携带物品的重量,每位旅客以5公斤为限。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培姿羡品。每件随身携带物品的体积均不得超过20×40×55厘米。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随身携带物册运品,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三、机场行李携带规定

法律分析:
1. 每件寄舱行李重量不可超过 32 kg(70 磅) 及总尺寸不可超过158 厘米/62 英寸( 长+ 宽+ 高) 。 如在办理登机手续时发现有任何超出上限的行李,乘客须实时重整行李以符合规定( 自动行动辅助装置、医疗器材及运动器材除外) ,否则航班将不能接受有关物品。
2. 超过尺寸限制或超重的行李,接受托运需视乎该告圆航班在当日是否有剩余舱掘闹位。
3. 如寄舱行李超出免费行李限额,乘客须在机场办理登机手续时缴付超重行李费。有关收费详情,请向本公司 订位部查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七条 旅客随身携带行李应当袜散塌符合约定的限量和品类要求;超过限量或者违反品类要求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第八百一十八条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四、民用机场总体规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发展规划的管理,保障机场安全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及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机场总体规划(简称总体规划)管理。

 机场总体规划包括机场总平面规划。

 第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的要求编制和报批局迟本机场总体规划。

 新建机场的总体规划必须经审批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工作;运行中的机场总体规划必须经审批后方可进行改、扩建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经审定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是机场建设及发展必须遵循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机场总体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二章 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和内容

 第五条 机场总体规划应统一规划,分期建设,满足近期和远期发展的要求;机场总体规划目标年,近期为10年,远期为30年。

 第六条 机场总体规划在满足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提高服务水平的前提下,遵循以功能分区为主,行政区划为辅的原则;功能分区及设施系统应当布局合理,容量平衡,满足航空业务量的发展需要。

 第七条 机场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家及民航行业的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 机场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家国防要求。

 第九条 编制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飞行区设施和净空应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二)航站区位置适中,并具备分期实施建设的方案;站坪机位与航站楼相协调,航空器地面运行顺畅;陆侧交通便捷、有序;

  (三)空域规划可歼茄行,飞行程序设计合理,目视助航、通信、导航、航管、雷达和气象设施配置适当;

  (四)航空器维修、货运、供油等辅助生产设施及消防、救援、安全保卫设施布局合理,直接为航空器运行、客货服务的设施靠近飞行区或站坪;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制冷、排水、通信等公用设施与城市公用设施相衔接,各系统规模及路由能够满足机场发展需求;

  (六)机场与城市间的交通连接顺畅、便捷;机场内供旅客、货运、航空器维修、供油等不同使用要求的道路设置合理,避免相互干扰;

  (七)根据机场噪声影响预测,做好机场内及邻近地区的土地使用规划,保持机场与周边地区协调发展;

  (八)在满足机场运行和发展需要的前提下节约用地,尽可能少占耕地,减少拆迁;

  (九)结合场地条件进行规划布局,竖向设计结合地形,公用设施管线布置合理;注意建筑群的相对集中和群体效果。

 第十条 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依据,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采用的主要标准和规范;

  (二)机场场址的基本情况,包括机场地理位置、空域、净空条件、地形地貌、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气象、电磁环境、矿藏、地震、地面交通、与周围城市及邻近机场的关系;

  (三)机场航空业务量预测及相关数据分析;

  (四)跑道位置、方位及飞行区各部分的平面尺寸,各功能分区的位置范围、相互关系及平面规划布局,机场分期发展规划及分期建设用地范围,空管设施规模及导航台站的位置,机场建设和生产运行对周围环境影响的评价,场内外交通及公用设施系统,公用设施干管走向及机场控制点高程;

  1、飞行区规划,包括跑道、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地区、滑行道系统、机坪、目视助航系统设施、机场围界及巡场路、净空障碍物限制等设施的规划;

  2、空中交通管理系统规划,包括航道、通信、导航、气象等设施的规划;

  3、航站区规划,包括航站楼构型及布局、站坪机位布置、航站楼前道路系统、停车场(楼)等设施的规划;

  4、货运区规划,包括货运机坪、生产用房、业务仓库、集装箱库(场)、停车场等设施的规划;

  5、航空器维修区规划,包括机库、维修机坪、航空器及发动机修理车间、发动机试车台、外场工作间、航材仓库等设桐改李施的规划;

  6、工作区规划,包括机场管理机构、航空公司、各联检单位、公安、武警、安检等驻场机构的办公和业务设施,地面专用设备及特种车辆保障设施,机上供应及配餐设施,消防及安全保卫设施,应急救援及医疗中心,旅客过夜用房等设施的规划;

  7、供油设施规划,包括油品接收、中转、储存、加油及管网等设施的规划;

  8、公用设施及交通系统规划,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制冷、排水、防洪、通信等设施的规模及路由,场内外道路及其他交通方式的规划;

  9、环境保护工程规划,包括噪声影响控制、鸟害防治、污水处理、航空垃圾及机场污物处理、环境监测、绿化等规划;

  10、土地使用规划,包括各期机场建设用地规划、本期占用土地范围及拆迁情况、机场周围地区的土地使用规划和建设控制原则;

  11、机场竖向设计及管(线)网综合规划;

  12、专业技术培训设施、公务航空飞行等通用航空设施的规划;

  (五)规划方案的分析及比选,包括对各功能分区、子系统或设施间的工艺流程及相互关系,分期实施的可能性等进行多个完整方案比选;

  (六)技术经济指标分析,包括阐明上述各方案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并进行分析、对比;

  (七)在工程技术及经济效益的综合论证基础上,提出推荐方案;

  (八)机场总体规划图,包括:

  1、机场与周围城市及邻近机场关系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100000或1∶200000;

  2、机场外部交通及公用设施系统规划总体布置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50000或1∶100000;

  3、机场近期总平面规划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5000或1∶10000,并在地形图上绘制;

  4、机场远期总平面规划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5000或1∶10000,并在地形图上绘制;

  5、通信、导航、雷达台站布置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50000或1∶100000;

  6、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50000;

  7、机场周围地区土地使用规划控制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10000或1∶25000;

  8、机场竖向设计及管(线)网综合规划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5000或1∶10000;

  (九)附件,包括:

  1、机场空域规划和空管设施规划图;

  2、飞行程序设计方案;

  3、机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有关资料及批复文件,包括噪声影响等值线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50000;

  4、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协调后的机场内、外地面交通及各公用设施的规模和路由。

  第三章 机场总体规划的报审程序及其管理

 第十一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机场总体规划的审批管理。民航地区管理机构根据民航总局授权对所辖地区内的机场总体规划进行审批。

  民航地区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地区机场总体规划的监督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本机场总体规划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新建机场的总体规划由其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运行中的机场的总体规划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 编制机场总体规划应由经民航总局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在境外注册的设计咨询机构不得独立承担国内机场的总体规划设计工作;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与境外设计咨询机构合作承担机场总体规划设计的,应当报民航总局认可。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机场管理机构在组织编制机场总体规划时,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驻场单位充分协商,征求意见。各驻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建设单位或机场管理机构做好编制工作,及时反映本单位的意见、要求,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机场总体规划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机场管理机构上报所在地区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审核,由民航地区管理机构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民航总局审批。

 第十六条 机场总体规划经批准之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于30天内将有关文件、规划图纸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备案,以便于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机场总体规划,为各驻场单位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各驻场单位在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立项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征得机场管理机构的同意。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进行复核,并在15天内作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经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的实施予以严格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每五年对机场总体规划进行一次复核,并及时将复核意见上报所在地区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并由民航地区管理机构报民航总局备案。

  因重大情势变迁确需变更机场总体规划,须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报审,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制定本机场总体规划实施细则,报所在地区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通用航空机场总体规划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机场规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机场规定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