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手攀27楼入室盗窃(徒手攀27楼入室盗窃案件分析)
徒手攀27楼入室盗窃案件简述
1.徒手盗窃27楼入室案简述1。犯罪事实:被告人“被发现后被张某房东抓获,并将盗窃物品交给警方。2.具体治安违法行为:被告张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攀登他人住所或者其他他人单位用室内外的建筑物、设施,分析二、案件1.在攀爬过程中加大犯罪嫌疑。被告人原来不是小区正常入口,而是爬了27楼登记,体现了被告非法入室转移犯罪的目的的思想;被告拒绝了被害住户提出的请求,并在攀爬过程中为受害住户拍照、准备逃跑等,均加剧了被告人的涉嫌犯罪。2.物证证据确定被告的犯罪行为:警方在现场勘查后发现,被告的行凶在多栋建筑中显露;被害人归还盗窃物品,行动并形成证据;
一、徒手攀27楼入室盗窃案件简述
1.犯罪事实:
张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使用简易工具攀爬27楼,通过走道窗入室盗窃,被发现后被张某某住户抓获,并将盗窃物品交与警方。
2.具体治安违法行为:
被告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攀爬他人住所或其他供他人单位使用的室内外的建筑物、设施,窃取他人财物,属于“盗窃”的治安违法行为。
二、案件分析
1.攀爬过程中放大犯罪嫌疑:
被告攀爬27楼而不是原座小区正常入口登记,显示出被告具有将动进行非法入室进行犯罪目的的思想,在攀爬的期间,被告拒绝由受害住户的请求,以及在攀爬的过程中把受害住户的拍照、准备逃离,均放大了被告的犯罪嫌疑。
2.物证证据确定被告的犯罪行为:
警方当场现场勘验,发现被告行凶处多项建筑物上的体现;受害人把盗窃物品归还,经过贴标、询证,确定“盗窃”行为并形成证据;被告自动认罪,在法庭告知犯罪事实,确定“盗窃”罪行。
三、具体案宗综合量刑建议
1.被告张某某17岁,未满18周岁,是处于法规未成年保护范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推荐对被告张某某从轻处理。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的犯罪被判处时“一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金”这一范围。以被告张某某职业、婚姻等个人条件及本案事实,建议对被告张某某处以二百元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