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介绍(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组织章程)(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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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业务范围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是由从事水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和贸易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水产科研、教学等其他为水产加工与流通业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自愿联合组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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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介绍(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组织章程)(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文章目录:

一、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介绍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是由从事水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和贸易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水产科研、教学等其他为水产加工与流通业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自愿联合组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英文名:China Aquatic Products Processing and Marketing Association,简称CAPPMA)。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全国范围内从事水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水产科研、教学等其他为水产业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实行行业自律、协调和服务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本会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开展行业内及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行业的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水产品市场的繁荣与稳定及渔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农业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水产流通与加工的发展规划,协调行业发展,代行政府授权的有关行业管理职能。
(二)研究提出发展水产品加工流通、规范水产品经营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建议,配合政府部门拟订产品标准,并进行监督、检查、评比等工作。
(三)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指导行业改组改造,规范行业行为。
(四)开展对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对行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的建议。
(五)推动各种形式的联合和协作,沟通产品销售渠道,协调会员在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竞争中出现的问题。
(六)收集、整理、分析和向会员提供国内外水产行业经济技术信息、资料,强化协会的信息服务功能。
(七)组织国内外行业技术交流,组织新技术引进和推广应用,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开展水产品质量认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服务。
(八)组织各种形式的贸易洽谈,开展各种促销活动。
(九)加强与国外相关行业民间组织的联络,组织安排相关国际经贸洽谈和其他交往活动。
(十)组织开展本行业的其他公益性事业,承办其他相关单位委托的合法事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两种:
(一)凡从事水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科研、教学及其他为水产业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申请作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二)凡从事水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科研、教学等有关行业的专家、科研工作者、工程技术人员、行业管理人员和个体经营者,可申请作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能履行本会会员义务。
第九条 “入会的程序:
(一)申请者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审查申请者入会资格;
(三)秘书处提请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有关入会手续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享有获得本会印发的有关资料以及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经贸洽谈和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可向本会提出对生产技术或企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偿组织评估、检查分析和帮助改进,并要求本会在一定期限内给与答复意见;
(六)可以优先取得本会内的技术成果转让和进行产、供、销协作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报告生产经营情况,提供有关生产、管理以及新产品试制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和先进经验;向本会报告水产品及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的动态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两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根据工作需要推举名誉会长;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10月31日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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