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国家标准(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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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1部分:总则标准简介:GB 5768的本部分规定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原则和一般规定。本部分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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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国家标准(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文章目录:

一、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国家标准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tandardNo: GB 5768-1999
中文标准名称 StandardTitle in Chinese: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英文标准名称: Road traffic signs and markings
发布日期 IssuanceDate: 1999-4-5
实施日期 ExecuteDate: 1999-6-1
首次发布日期 FirstIssuance Date: 1986-1-9
标准状态 StandardState: 现行
复审确认日期 ReviewAffirmance Date:
计划编号 Plan No:
代替国标号 ReplacedStandard: GB 5768-1986
被代替国标号 ReplacedStandard:
废止时间 RevocatoryDate:
采用国际标准号 AdoptedInternational Standard No:
采标名称 AdoptedInternational Standard Name:
采用程度 ApplicationDegree:
采用国际标准 AdoptedInternational Standard: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03.220.20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R80
标准类别 StandardSort: 基础
标准页码 Number ofPages:
标准价格(元) Price(¥):
主管部门 Governor: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归口单位 TechnicalCommittees: 全国交通工程设施(公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 DraftingCommittee: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标准简介:本标准规定了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分类,规定了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计、制造、设置、施工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以及矿区、港区、林区、场(厂)区等道路上设施的标志和标线。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1部分:总则
标准简介:GB 5768的本部分规定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原则和一般规定。本部分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等各类道路上设置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其他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停车场等设置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可参照执行。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标准简介:GB 5768的本部分规定了道路交通标志的分类、颜色、形状、字符、尺寸、图形等一般要求,以及设计、制造、设置、施工的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等各类道路上交通标志的制作、检测和设置。其他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停车场等设置的交通标志可参照执行。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标准简介:GB5768的本部分规定了道路交通标线的分类、颜色、形状、字符、图形、尺寸等一般要求,以及设计、设置的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公路、城镇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等的交通标线的制作和设置。其他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停车场等设置的交通标线可参照执行。

二、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法律分析:1.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分类、颜色、形状、线条、字符、图形、尺寸,应符合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相应部分的规定。

2.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应以不熟悉周围路网体系的公路使用者为设计对象,为其提供清晰、明确、简洁的信息,并使其具有足够的发现、认读和反应时间。

3.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在路网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公路条件、交通条件气象和环境条件等因素,根据各种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功能、驾驶人的行为特征和交通管理的需要进行设置。

4.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与城镇交通标志和标线,应相互协调。

5.交通标志和标线所提供的信息,应全部与交通管理和服务有关。

6.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换或去除。

7.交通标志的设置应全面、系统、连续、均衡,避免信息过载、信息不足或内容相互矛盾、有歧义。

8.连续设置的纵向或横向交通标线,应根据需要每隔10~15m设置排水缝;其他标线有可能阻水时,应沿排水方向设置排水缝。排水缝宽度可为3~5cm。

9.新建公路开放交通时,应根据规定设置交通标志和标线。施工或养护期间,如开放交通,应设置临时交通标志和标线。工程结束后,应及时撤除不再发挥作用的交通标志和标线。

法律依据:《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D82-2009)

1 总则

1.0.1为使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科学、规范、系统,更好地满足公路使用者的

出行需求,促进公路交通的安全与畅通,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扩建公路的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

1.0.3采用分段建设的同一条公路采用的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原则和标准应保持一致

1.0.4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应结合周边路网、交通、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条件设置。

并与其他设施相协调。交通标志和标线应根据实际需求配合使用,其含义应相互协调,并利于公路使用者的视认。

1.0.5当采用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的新理论和新技术时,应对其安全和使用功能进行论证。

1.0.6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1一般规定

2.1.1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分类、颜色、形状、线条、字符、图形、尺寸,应符合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相应部分的规定。

2.1.2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应以不熟悉周围路网体系的公路使用者为设计对象,为其提供清晰、明确、简洁的信息,并使其具有足够的发现、认读和反应时间。

2.1.3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在路网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公路条件、交通条件气象和环境条件等因素,根据各种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功能、驾驶人的行为特征和交通管理的需要进行设置。

2.1.4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与城镇交通标志和标线,应相互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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