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规定危险废物标识式样是什么?(废机油危险废物标识牌怎么填写)
危险废物标识是:产生、贮存危险废物的单位及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要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附录A的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志;收集、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要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公示牌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公示牌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文章目录:
一、环保部规定危险废物标识式样是什么?
危险废物标识是:
产生、贮存危险废物的单位及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要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附录A的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志;
收集、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要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要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环发[2003]188号)要求,设置医疗废物专用警示标志;
医疗废物转运车辆要按照《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19217-2003)要求,设置医疗废物转运车标志。各类危险废物标识牌由环保部门统一监制。
扩展资料:
危废标识分类及设置要求:
(一)标识分类:按照国家标准,危险废物标识共分两种:场所警告标志、包装容器标签。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要求设置。
(二)设置要求:
1、场所警告标志设置要求。
(1)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为房屋的,应将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固定于房屋外面门的一侧,靠近门口适当的高度上;当门的两侧不便于固定时,则固定于门上水平居中、高度适当的位置上。
(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有围墙或防护栅栏,应将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固定于围墙或防护栅栏比较醒目、便于观察的位置上;围墙或防护栅栏高度小于60cm时,应当设立独立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3)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为其它箱、柜等独立贮存设施的,可将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固定在该贮存设施上,或在该贮存设施附近设立独立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4)危险废物贮存于库房一隅的,要设置明显隔离带,将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固定在对应的墙壁上,或设立独立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5)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密封存放的,可将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固定于该贮存设施适当的位置上,也可在该贮存设施附近设立单独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2、包装容器标签设置要求。
(1)危险废物为容器盛装的,盛装容器上必须粘贴危险废物标签,当采取袋装危险废物或容器外壁不便于粘贴险废物标签时,则应在适当的位置系挂危险废物标签牌。
(2)当只贮存单一种类危险废物时,危险废物贮存在库房内的,包装容器标签可粘贴于库房外面危险废物警告标志一侧,与危险废物警告标志相协调;
危险废物贮存建有围墙、防护栅栏场地的,可将危险废物标签系挂在内部墙壁(围墙、防护栅栏)适当的位置上;当所贮存的危险废物在两种及两种以上时,危险废物标签的张贴或系挂应与其分类相对应。
(3)当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为其它箱、柜、池等独立贮存设施的,可将危险废物标签(附件B-1)粘贴于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左侧,与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协调居中。
(4)勾选危险废物标签的危险类别时,应根据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和性质,可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附件中《危险废物种类及符号解释》确定其危险类别。
(三)分区(类)标识:
1、企业危险废物产生种类为两种以上时,危险废物应分区(类)摆放,为醒目危险废物分类情况,除设置危险废物容器标签牌外,企业应设置分区(类)标志,可以标明危险废物物品名称。
2、分区分类标识尺寸、颜色、设置国家标准未做要求,各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设置,建议参照统一设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危险废物标志
西咸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警示标识式样及设置
二、废机油危险废物标识牌怎么填写
废机油标签可以这样填写:拿个油桶装好后,在油桶上方,贴上长方形的白纸,上写:10号废机油。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已于2020年9月1日起实施。新固废法强化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责任,不仅完善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防治制度,还对法律责任专章进行了扩充完善,加大了对固废管理不合规的处罚力度。
并且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执法措施。其中新固废法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严惩重罚”方面达到了新高度,多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是旧固废法的10倍,特别是“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这一违法法行为。旧固废法规定“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处1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而新固废法要求比旧版固废法更加严厉,不仅需要“设置”,还应该“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若不规范,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罚款!
设置要求:
(1)位置
危险废物贮存间外。
(2)设置方式
①悬挂于危废贮存间外面门的一侧,或。
②独立摆放于危废贮存间外。
三、铝灰应急措施
规范贮存。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建设铝灰(渣)贮存场所,贮存场应采取防风雨、防晒、防渗、防扬散、防流失等措施。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及包装物必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附录A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所示标签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同时应规范铝灰(渣)包装,保证装载容器应完好无损。健全管理制度。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责任人应熟悉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落实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处置等环节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公开制度,在显著位置张贴危险废物防治责任信息。管理计划备案。各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119.84.149.34:20016)详细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必须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综合利用、处置措施等,并严格按照管理计划加强铝灰(渣)全生命周期的环境管理。当管理计划内容发生重大改变时,应及时变更。合法利用处置。自行利用处置铝灰(渣)的,应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利用处置设施及其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接收其他单位产生的铝灰(渣)进行利用处置的,应执行危险废物环境许可制度,接收单位应申领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符合《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2021年版)要求的除外),运输应使用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根据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运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通过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如实填写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信息以及拟转移铝灰(渣)数量、危险特性等危险废物信息和环境应急措施。转移铝灰(渣)到重庆市外贮存、利用、处置的,应当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办理跨省转移许可,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规范台账。参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建立铝灰(渣)的管理台账,如实记载其产生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申报登记。各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申报上年度铝灰(渣)的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情况。当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时,应及时重新申报。全面实行精细化管理。危险废物年产生量50吨及以上的企业要通过“危废通”全面开展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工作;通过危险废物“一物一码”管理,实现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利用及处置全过程的信息追踪。精细化执行率应达到95%以上。其他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源头分类、应急预案备案、业务培训等有关制度的落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公示牌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公示牌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